《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壹、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 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 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二、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 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 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 票稅控系統後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