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我國法律對壹切案件的判處都采取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這意味著在刑事案件中,僅憑被告人的口供是不足以認定其有罪並處以刑罰的。法律要求除了被告人的供述外,還需要其他證據的支持。如果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法庭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以刑罰。如果沒有被告人的供述,但存在確實、充分的其他證據,法庭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以刑罰。這意味著在開設賭場罪的案件中,除了被告人的口供外,還需要其他證據來支持指控,例如監控錄像、賭資流水賬等。只有在有確鑿的證據證明被告人開設賭場的情況下,法庭才能認定其有罪並做出相應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