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稅務著裝範圍
第四條 稅務系統直接從事稅收征管、納稅服務、稅務稽查工作的國家正式人員:
(壹)總局直接從事稅務稽查的工作人員。
(二)省局直接從事稅收征收管理、稅務稽查的工作人員。
(三)副省級局直接從事稅收征收管理、稅務稽查、日常檢查的工作人員。
(四)市(地、盟、州)、縣(區)局直接從事稅收政策法規、稅收征收、稅源管理、稅務稽查的工作人員。
(五)稅務分局、稅務所直接從事稅收征收管理的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