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發票僅限於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購買單位和個人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第二十七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攜帶、郵寄、運輸規定使用區域的空白發票,禁止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進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