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銷售額為全部取得的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分包貨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按照3%的稅率計算,以取得的總價和扣除分包款的價外費用後的余額為銷售額。納稅人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的納稅人,在向建築勞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1)增值稅預繳稅金表;
(二)與發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分包商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從分包商處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