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處理:
1、銷售額和折扣額開在同壹張發票
按照國稅函[2008]875號的規定,企業在進行賬務處理時,應將總銷售額按照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即該項商品的市場價格)占全部商品的市場價值的比例來分別確定銷售收入。
2、銷售額和折扣額不開在同壹張發票
即企業僅在銷售發票中僅註明部分商品的售價款,不涉及其他商品的售價和折扣等內容,實質上已成為買贈促銷形式,贈送的部分在增值稅上應做視同銷售處理。
企業所得稅處理上,雖然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壹贈壹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但是企業應考慮到,將銷售額和折扣額開在同壹張發票上是企業證明本銷售方式是采取買贈的方式組合銷售商品的最好的證據。開在同壹張發票上可以規避日後折扣商品被認定為無償贈送或其他視同銷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