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真(1962年5月29日—2003年11月13日),祖籍山西大同,河北省國稅局原局長。2002年8月30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真經濟犯罪案作出壹審判決:依法判處李真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從李真就任省委辦公廳秘書到被任命為省國家稅務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的7年間,他利用職務之便,大肆索取、收受他人財物,***計折合人民幣814萬余元;夥同他人侵吞中國東方租賃公司河北辦事處人民幣、中興電子有限公司和尼瓦利斯有限公司股份,***計折合人民幣2967萬多元,李真從中分得財物***計折合人民幣270萬余元。其涉案犯罪數額之巨大,居建國以來河北黨政領導幹部貪汙受賄犯罪數額之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