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08年8月318第七次修訂版)第五條第(壹)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範圍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壹)殘疾人、老年人和烈士的收入;
依據二:《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遼寧省財政廳關於界定孤殘老人、烈士家屬減征個人所得稅範圍和期限的通知》(遼地稅發〔2009〕81號)規定: (壹)孤殘老人、烈士家屬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