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在辦理舊發票查驗前,應先復印稅控系統開具的所有普通發票明細數據(以下簡稱明細數據復印件),明細數據復印件可通過互聯網或本市任何壹家受理涉稅事項的辦稅服務廳辦理。
對使用稅控收款機系統開具普通發票的納稅人,原則上明細數據單次不超過100張發票。如果批準的發票數量超過65,438+000,則每次開具65,438+000(或少於65,438+000)張發票時,應制作壹份詳細的數據副本。
2.納稅人持以下材料到本市受理全市涉稅事項的任壹辦稅服務廳辦理舊發票核對手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發票正本復印件(註明“作廢”)、退款(紅字發票)及相應的發票正本復印件(註明“作廢”)、明細數據復印不成功的發票復印件“記賬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