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利用職務之便犯罪。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貪汙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破壞國家關於公務活動的規章制度,依照刑法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犯罪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從事公共事務的臨時工就屬於這壹類。所以也可能觸犯了職務犯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93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任命的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視為國家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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