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四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
第五條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市、縣、自治縣為統籌單位,實行屬地管理。
第六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本省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征收機關)征收。
第七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繳納。其中,用人單位按本單位職工月工資總額的5%-7%繳納,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費率不低於其月工資總額的2%。
第八條職工月繳費工資數額根據本人實際工資總額確定,但不得低於所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以下應由本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
第九條職工月工資總額超過市、縣、自治縣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不作為核對個人賬戶額度的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