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售商在繳納增值稅時,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進行不同處理:
1.零售商為壹般納稅人,應按照實際銷售收入(包括有無增值稅發票的銷售收入,以及視同銷售的全部收入)按17%的稅率計提銷項稅額,在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扣除稅額(進項稅額)後繳納增值稅。
2.零售商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按實際銷售收入(含上述範圍)按3%的稅率計算應納增值稅。
註意,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小規模納稅人不能取得和抵扣進項稅,使用的稅率不同。
擴展數據:
壹、壹般納稅人
(1)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即納稅人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年銷售額占應稅銷售額50%以上)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萬的納稅人;
(二)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業務,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的。
二是小規模納稅人
(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生產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營業務(即納稅人貨物或勞務年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50%以上)並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年應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含)以下的納稅人。
(二)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含)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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