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免稅額通常會結轉到下壹個納稅周期,在下壹個納稅周期扣除增值稅。在我國實行相應的免稅額制度後,國家稅務總局也開始辦理免稅額的退稅業務,可以緩解財政壓力,對擴大企業再生產起到積極作用。
當期銷項稅額減去當期進項稅額,即為壹般納稅人應繳納的稅額。留成稅是累加的,沒有時間限制。可以用次月銷項稅額抵扣。如果進項稅已經認證,但銷項稅沒有發生,可以留到下個月合計。
法律依據:
《財政部、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第39號+09)規定,自2009年4月19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以下簡稱留抵退稅)制度。為方便納稅人辦理退稅業務,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1。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退稅:
2.自2065438+2009年4月納稅期起,連續六個月(季度納稅,連續兩個季度)的增量免稅額大於零,第六個月的增量免稅額不低於50萬元;
3.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B級;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沒有騙取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5.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以上;6.自4月65438、201、2065438起,您未享受過“按需退款”和“代收後退款”的政策。
增量免稅額是指2065438+2009年3月末新增加的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