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證據:自書材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用於證明被調查人的行為和態度。監委可以通過自書材料了解被調查人對自己的行為的認知和態度,從而更好地掌握案件情況。
2.表達思想:通過自書材料,被調查人可以表達自己的思想和觀點,闡述自己的立場和態度。這有助於監委更深入地了解被調查人的想法和動機。
3.教育引導:自書材料可以幫助被調查人反思自己的錯誤行為,認識到自己存在的問題,並願意接受處罰和教育。這有助於提高被調查人的法律意識和道德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