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得進行風險代理的情形:婚姻、繼承案件;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3.以海南省舉例風險代理律師收費標準:風險收費可以按委托人依法得以維護或實現的債權,減輕或免除的債務金額的15%-40%的比例收取律師服務費;也可以在達到合同約定的代理或辦理目標時,按約定的金額收取律師服務費。
根據《中華人民律師法》第五十九條 律師收費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 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