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集貿市場要優先照顧低保對象進入市場經營,並免收攤位管理費、衛生費,減半收取攤位費。
(三)低保對象新辦信息業、咨詢業、技術服務業個體經營的,自開業之日起,其經營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2年;新辦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個體經營的,自開業之日起,其經營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1年;利用自有住房從事科技、信息、文化、修理等服務行業個體經營的,自從業之日起5年內免收土地有償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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