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置稅的計稅原則:
目前絕大部分車輛都有對應的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在存在最低計稅價格的前提下,購置稅的征收需參考最低計稅價格和發票價格,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征收,因此,車輛購置稅新征管辦法的出臺對大部分納稅人來說,其繳納的稅款不會受到影響。只有極少部分沒有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比如部分剛上市的新車,在這壹點上,新老辦法有所不同,新辦法規定按照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註明的價格計算購置稅,如果該價格明顯偏低,主管部門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簡單來說,壹些剛上市的新車,國家稅務總局還未對其核價,不能僅僅依靠發票價格,假設就像壹輛汽車的發票僅僅開了2萬元,肯定不能按2萬元來收,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核定計稅價格的方法如下:核定計稅價格=車輛銷售企業車輛進價(進貨合同或者發票註明的價格)×(1+成本利潤率),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在這壹點上,相對來說,新辦法更加完善、細致化。”國稅局工作人員說。所以說,謠傳“把成交價做低能省稅”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