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物憑證或者發票等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可見,為消費者開具發票是經營者的法定義務。對於商家來說,無論消費者購買的是正價商品還是打折商品,只要有消費行為,銷售者都應依法開具發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開具,否則消費者可以向稅務機關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