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領導職務職數的比例限額:
(壹)中央國家行政機關。
國務院各部門的巡視員和助理巡視員職數,不得超過該部門司局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三分之壹,其中巡視員不得超過40%(副部級行政機構中所設的巡視員和助理巡
視員相當於本單位的正司級和副司級)。任務特別繁重、工作特別需要增加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職數的,應報人事部核準。調研員和助理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處級
領導職務職數的75%。
(二)省級國家行政機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置的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職數,不得超過廳(局)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三分之壹,其中巡視員不得超過30%;調研員和助理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50%。
(三)市(地)級國家行政機關。省轄市(行署、州、盟、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機關設置的調研員和助理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三分之壹,其中調研員不得超過30%;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職數,不得超過科級領導職務職數的50%。
(四)縣級國家行政機關。 縣級(地轄市、旗、省轄市的區)人民政府機關各部門,設置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職數,不得超過科級領導職務職數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