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其主要目的不是減少、免除或延遲繳納稅款;
(2)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有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重組交易對價涉及的股權支付金額符合《通知》規定的比例;
(5)企業重組時已取得股權支付的原大股東,在重組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