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臨時到其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交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和當地稅務機關填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進行查驗登記,接受稅收管理。”
納稅人臨時外出經營所繳納的稅款屬於國稅機關征收管理的,應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納稅人臨時出差涉及繳納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的稅款的,應當向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差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當地稅務機關咨詢具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