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並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征收的壹種稅。
資源稅在理論上可區分為對絕對礦租課征的壹般資源稅和對級差礦租課征的級差資源稅,體現在稅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級差調節”,即:所有開采者開采的所有應稅資源都應繳納資源稅;同時,開采中、優等資源的納稅人還要相應多繳納壹部分資源稅。
煤礦瓦斯本為煤礦重大安全隱患,轉化思維通過預抽利用,屬於資源綜合利用,不但免征資源稅,在開采、加工利用過程中還享受其他很多國家稅收優惠政策。
擴展資料:
資源稅現行稅額采用了分級核定的辦法。
首先,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的確定和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其次,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目(即子目)、稅額,由財政部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並可根據納稅人資源條件及級差收入的變化等情況適當進行定期調整;
再次,壹部分子目和壹部分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授權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含調整),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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