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煤礦企業自查自檢。煤礦企業要組織采礦、通風、機電、地質、防治水等專業技術人員,逐項進行自查,如實填寫年檢表,寫出自查報告,礦長和現場檢查負責人簽署意見和加蓋公章,將自查報告和年檢表、年檢情況匯總表於7月10日前報縣級煤炭主管部門。
(二)縣煤炭主管部門初檢。縣煤炭主管部門接到煤礦企業自檢報告和年檢表後,組織力量進行初檢。初檢形式包括資料審查和現場抽檢,資料審查面為100%,現場抽查面不低於50%。初檢時間在7月底前完成,並將全縣煤礦企業初檢結果,填寫《年檢情況匯總表》及書面報告,報市煤炭管理部門審查。
附件:1、煤炭生產許可證年檢應附資料
2、年度煤炭生產許可證年檢情況匯總表
3、煤炭生產許可證年檢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