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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通常審理什麽案件?

在美國,每年有幾萬個案件通過不同層次的上訴最終被送到美國最高法院,有七八千個案件被要求由最高法院審理。根據美國憲法的規定,美國最高法院壹般審理以下三類案件:

下級上訴法院對該案的解釋與聯邦法律相矛盾;

涉及美國憲法的案件,即能對憲法產生重大影響的案件;

具有重大國家意義的案件。

值得註意的是,美國最高法院有九名大法官。只要其中四人決定審理此案,最高法院就會做出審理此案的決定。因此,最高法院審理的案件也受到法官個人偏好的影響,但他們會在具體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運用自己的偏好和觀點,而不是在案件的篩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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