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的概念類似於自治區,用來統治歐洲的少數民族。小米在這些地方歷史悠久,這與伊斯蘭法律對非穆斯林民族待遇的規定密切相關。在奧斯曼帝國,小米被用來指那些專門為少數民族自治而設立的屬人法法庭。土耳其政府很少幹預這些法院。
在小米的概念裏,人們被小米束縛主要是根據宗教信仰,而不是種族。小米的領導人通常是宗教領袖,比如希臘東正教的君士坦丁堡宗主教,直接對蘇丹負責。小米的力量很大。他們可以制定法律和收稅。當壹個小米成員對另壹個小米成員犯罪時,適用受害方的法律,但占主導地位的伊斯蘭教是最重要的。任何涉及穆斯林的法律糾紛應受Charillat的法律法規管轄。
19世紀國內民族主義改變了對小米的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