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本制度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民間非營利組織(簡稱非營利組織,下同),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這些非營利組織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壹)不以營利為目的;
(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因為出資而擁有非營利組織的所有權;收支結余不得向出資者分配;
(三)非營利組織壹旦進行清算,清算後的剩余財產應按規定繼續用於社會公益事業。
法律依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第壹條 為了規範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