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費用;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或者費用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收入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妳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系,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妳公司利息收入的計算,征收營業稅及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據此,如果妳公司將借入資金無償劃轉給子公司,妳公司支付的利息與取得的收入無關,不能稅前扣除,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保理公司並未實際支付利息。即使稅務機關批準征收妳公司的稅款,子公司也因為拿不到發票而無法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