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領用的業務範圍和規模,確認領用發票的種類、數量和方式。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查驗並辦理經營登記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根據其申請,核定其使用的發票種類、單次(每月)領用數量和開票限額。
申請認定壹般納稅人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
1,申請報告。納稅人申請壹般納稅人認定,必須向稅務機關出具書面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重點說明申請認定壹般納稅人的具體原因和履行壹般納稅人義務的能力。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營業執照。
3.與納稅人設立和經營活動有關的章程、合同和協議。
4.銀行賬號證明。
5.註冊資本證明。
6、法定代表人、稅務人員身份證明。
7、房屋產權證、房屋租賃合同等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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