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評估是否屬於違規行為,在學術界和實務界都有爭議。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規範稅務機關執法工作的通知》?(稅務總局12 [2014]號?)作為執法行為。通知第1條要求: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納稅評估、稅務稽查、反避稅調查、稅務稽查、日常檢查等稅收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能進能出不得進戶。
同壹年度內,除稅收違法案件檢查和專項調查事項外,同壹納稅人不得重復進行納稅評估、稅務檢查和稅務稽查;對同壹納稅人進行實地核查、反避稅調查和例行檢查時,同壹事項原則上不得重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