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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企業跨縣(市)設立的分支機構,除總機構外,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企業、企業在外地和場所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納稅企業、事業單位跨縣(市)、區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和場所,除總機構向當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外,分支機構還應當向當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1.無論是總機構還是分支機構,都要辦理稅務登記;

2.總機構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3.分支機構還應當向當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所以文中的“本地”指的是總公司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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