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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為異常戶的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可以註銷其稅務登記。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四十壹條規定:“納稅人被列為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作廢,仍應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追繳其應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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