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三證合壹後的營業執照)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向稅務機關申報其全部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