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63號
根據修訂後的《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現公布修訂後的《資源稅若幹問題的規定》,自201111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1年11月28日
資源稅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在壹些特殊情況下銷售額的確定
納稅人開采應稅產品並由其所屬單位銷售的,按照其所屬單位的銷售額征收資源稅。
納稅人不僅對外銷售應稅產品,而且將應稅產品用於除連續生產以外的其他用途。對於這部分自用的應稅產品,按照納稅人對外銷售應稅產品的平均價格計算銷售額,征收資源稅。
納稅人直接出口其開采的應稅產品的,以其離岸價(不含增值稅)為銷售金額征收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