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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直接出口其開采的應稅產品的,按照其離岸價格(不含增值稅)征收資源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修訂後的《資源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63號

根據修訂後的《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現公布修訂後的《資源稅若幹問題的規定》,自201111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1年11月28日

資源稅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在壹些特殊情況下銷售額的確定

納稅人開采應稅產品並由其所屬單位銷售的,按照其所屬單位的銷售額征收資源稅。

納稅人不僅對外銷售應稅產品,而且將應稅產品用於除連續生產以外的其他用途。對於這部分自用的應稅產品,按照納稅人對外銷售應稅產品的平均價格計算銷售額,征收資源稅。

納稅人直接出口其開采的應稅產品的,以其離岸價(不含增值稅)為銷售金額征收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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