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未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申報。前款規定的延期申報報送,經批準的,應當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款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在納稅期限內預繳稅款,並在批準的延期內匯算清繳。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批準,在批準的期限內辦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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