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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有稅務糾紛,不能直接訴至法院。

法律解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補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才能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稅務機關的退稅決定不服的,行政相對人應當在依法申請復議前補繳稅款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實行復議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稅務行政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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