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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信用評價指標

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壹般包括:

1、稅務登記情況,如扣繳稅款登記、年檢和換證等;

2、納稅申報情況,如按期納稅申報率、按期納稅申報準確率等;

3、賬簿、憑證管理情況,如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憑證等;

4、稅款繳納情況,如應納稅款按期入庫率、欠繳稅款情況等;

5、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處理情況,如涉稅違法犯罪記錄、稅務行政處罰記錄等。

納稅信用級別評價時間:

1、稅務機關每年4月會確定上壹年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並為納稅人提供自我查詢服務;

2、納稅人對指標評價情況有異議的,可在評價年度次年3月份填寫《納稅信用復評(核)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復核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將在4月份確定評價結果時壹並審核調整。

綜上所述,納稅信用評價采取年度評價指標得分和直接判級方式。

法律依據:

《納稅信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納稅信用級別設A、B、C、D四級。A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90分以上的;B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不滿90分的;C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40分以上不滿70分的;D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不滿40分或者直接判級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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