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及附件3《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過渡政策的規定》,“壹、以下科目免征增值稅:.....(十九)利息收入。......7.在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內核心企業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收取的利息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或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
統壹借款人向資金使用人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或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獲得資金後,將借入資金分配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償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人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向國外發行債券獲得資金後,集團所屬的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其下屬單位簽訂統壹借款合同並撥付資金,向企業集團或其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後劃轉給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壹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