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發生的房屋裝修費,房屋產權屬於企業的,其投入使用前發生的房屋裝修費應並入房價,按照稅法規定的房屋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房屋投入使用後發生的裝修費用,可從房屋重新裝修並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按五年平均攤銷。
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房屋裝修費用,凡房屋產權不屬於企業的,可在房屋裝修後的第二個月投入使用,按5年平均攤銷。(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0〕70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房屋裝修費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國內所得稅1,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相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的,可以增加固定資產價值;有關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的,可以作為待攤費用,在不少於5年的期限內平均攤銷。國稅發[2000]84號第31條第2款。企業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房屋和商品流通企業自有固定資產發生的裝飾裝修費用,應當按照租期較短、年限較長的原則分期攤銷。蘇果稅發[2002]80號註: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固定資產大修理,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1)大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原值的20%以上;(2)修復後,相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兩年以上;(3)修理後的固定資產用於新的或不同的用途。納稅人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經主管國稅機關批準,可在當期直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