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年終獎沒有強制性規定。終獎的金額、時間和形式壹般由企業根據情況自行調整。勞動者與單位簽訂的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單位規章制度中有獎金發放規定的,按獎金發放制度執行。所以用人單位分期發放年終獎並不違法。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此外,這些重大決定也應該向工人公開或告知。年終獎發多少,什麽時候發,也屬於這種事情。用人單位應當與工會協商,並告知勞動者也可以通過工會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