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文)的規定,年終獎金應繳稅計算標準為:全年壹次性獎金應納稅額=當月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其中適用稅率為年終獎金除以12所對應“工資薪金”的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由於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7檔稅率為3%、10%、20%、25%、30%、35%、45%。因此,對於大額年終獎而言,按照規定最高要適用高達45%的稅率,稅負成本巨大,企業的激勵效果減半。
其實,在年終獎的發放過程中,通過積極的稅務籌劃,不僅可以降低員工的稅負,還可以充分實現年終獎的激勵效果。企業應予以充分的重視,同員工溝通,並同員工壹起實施籌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