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電子稅務 - 您好,請問:市稅務局辦公樓頂所懸掛的招牌脫落,砸在行人頭上,行人當場死亡,應由哪裏承擔民事責任?

您好,請問:市稅務局辦公樓頂所懸掛的招牌脫落,砸在行人頭上,行人當場死亡,應由哪裏承擔民事責任?

為市稅務局。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在公***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汙染的規定,汙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擴展資料:

民事責任的相關要求規定:

1、當事人壹方由於上級機關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另壹方賠償損失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再由上級機關對它因此受到的損失負責處理。

2、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3、對承擔民事責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對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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