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壹)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二)國家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和經營收入;(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收入;(四)合格技術轉讓收入;(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