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用人單位開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和按約定存款後,乙方為甲方出具開戶證明及存款證,並詳細記錄甲方保證金專用賬戶的入賬款項、金額和支出情況。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內資金專項用於:因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時的工資支付。不得用於墊支工程款、材料費等其他用途。此賬戶不出售支票,只能辦理櫃臺業務。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是指在工程開工之前,由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負責通知,並監督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3%向銀行專戶存儲的工資專項資金。保證金根據省、市、縣各級項目審批權限實行層級監管,並實行專戶存儲、專項支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壹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