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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生產者銷售農產品,農產品銷售者給購買者開具發票,對嗎?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加強農產品收購發票使用管理的意見(魯國稅發[2065 438+00]73號)

開具采購發票的管理:

(壹)購買發票只在購買農業生產者生產的農產品時開具。

(二)納稅人開具購貨發票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編號順序逐張開具,準確記錄銷售方的名稱和詳細地址,並在備註欄註明銷售方的身份證號碼和聯系電話,不得按照多個銷售方或者多次購貨匯總開具。采購貨物的過磅單、收貨單、運輸費用結算單、收付款憑證等原始憑證應按照規定妥善保管,並與采購發票內容相對應。

(三)購貨發票只在本縣(市、區)使用。跨縣(市、區)購買農產品,可以向銷售者索要普通發票,或者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再向購買地稅務機關申請購買購買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稽查管理制度的通知》(17號)要求,納稅人跨區域作業前不開具相關證明,改為填寫《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再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而是向當地稅務機關填報《跨地區稅務事項報告表》,調整為壹合同壹報告。跨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納稅人,是否實行跨區涉稅事項稽查管理由各省(自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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