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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會計投江自殺具體憲法案例分析

這段完全可以照抄:《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我國刑法第254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剩下的妳就按照網上分析的思路,從“非法打擊報復舉報人”和“舉報人保護”的角度大致寫壹下意見

很多的……可以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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