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繳是指稅務機關將抵稅財物依法委托拍賣機構,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財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抵稅財物是指被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收強制執行而扣押、查封或按規定應強制執行的已設置納稅擔保物權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
二、分析詳情
主管稅務機關依據法定程序進行了限繳、告知,由於各種原因企業逾期仍未繳納稅款、滯納金,經主管稅務機關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對該公司提供擔保的物品進行拍賣。主管稅務機關以拍賣收入支付了拍賣費用,辦理了稅款、滯納金入庫手續,企業自願抵繳了罰款,余款按規定時限退還企業。拍賣是專門從事拍賣業務的拍賣行接受貨主的委托,在規定的時間與場所,按章程和規則,將要拍賣的貨物向買主展示,公開叫價競購,最後由拍賣人把貨物賣給出價最高的買主的壹種現貨交易方式。
三、什麽情形稅務機關可以依法進行拍賣變賣
1、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後,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
2、設置納稅擔保後,限期期滿仍未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
3、逾期不按規定履行稅務處理決定的;
4、逾期不按規定履行復議決定的;
5、逾期不按規定履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