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督促檢查被監督單位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研究制定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有效措施,督促檢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貫徹落實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工作部署的完成情況。
三、監督檢查被監督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行政效率和服務質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政效能的投訴。
四、組織調查研究工作,對被監督單位黨風廉政建設中存在的傾向性或重大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並督促整改落實。
五、對被監督單位開展年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進行專項檢查,並做出綜合評價或相關專項評價。
六、接受所在單位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監督。
七、經市紀委批準或授權,初步核實有關單位領導及成員涉嫌違反黨紀的情況;協助市紀委監察局對涉嫌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進行調查核實,監督紀律處分決定的執行。
八、承辦市紀委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