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查詢相關資料顯示,聘用稅務幹部工作外不可以做生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壹,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具體消息可關註官方網站獲得第壹手權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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