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且未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上享有不完全表決權,即對《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分配方案》以外的事項享有表決權。
(三)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裁定確認其享有表決權,或者臨時確定其行使表決權的債權數額外,不得在債權人會議上行使表決權。
(4)債務人的保證人。保證人是否享有表決權以及行使表決權的代表的債權數額,由人民法院認定。
(5)債務人的雇員和工會代表。債務人企業的職工和工會可以派代表參加債權人會議,就有關事項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