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除了在破產之日前已發生的納稅義務外,破產企業在清算過程中往往會產生新的納稅義務,這其中主要包括兩個來源,壹是管理人依法決定繼續營業所產生的納稅義務,另壹個是以諸如拍賣等形式處置破產財產所新增的納稅義務。
根據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破產管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為債權人利益決定繼續生產經營的,或者在破產財產的使用、拍賣、變現過程中產生的納稅義務,屬於破產費用,依法由破產人的財產隨時清償。相應的,根據破產法的規定,由破產管理人對破產人在破產之日後新增的納稅義務進行依法申報,而無需稅務機關對該部分稅收債權進行申報,這是與破產之日前產生的納稅義務的繳納方式大相徑庭之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